各相关电商企业、村级服务站:
根据中卫市《关于申报2017年农村电商筑梦计划项目的通知》(卫商经发〔2017〕56号)及中宁县委、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中宁县“农村电子商务筑梦计划”》(中宁党办发〔2016〕59号)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筑梦计划”)文件要求,县商经局针对“培育农村电商市场主体、农村电商人才队伍建设、生鲜农产品同城配送、搭建农村创业就业筑梦平台”等四个类别项目的奖励资金。请各相关企业组织积极申报项目,以促进全县电商从业主体发展。具体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方向
(一)支持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支持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等各类农村市场主体依托农村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点通过自营或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线上销售非本地生产的商品的,按其销售金额的1%给予奖励;线上销售本地生产、制造的产品的,按其销售金额的2%给予奖励。
(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特色优势农产品线上市场。支持涉农重点流通企业和其它主体借助电子商务拓展线上市场,对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的,按其销售金额的2%给予奖励;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当地农副产品线上当年销售额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5万元、8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
(三)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电商公司和培训机构等对本土农村电商运营团队进行“一对一”孵化培训。每孵化成功一个运营团队(5-7人),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四)支持生鲜农产品同城配送服务。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借助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从地头到餐桌”的地产生鲜农产品同城配送业务,创新生鲜农产品从生产基地直供城镇家庭及企事业单位的配送模式。对于实施地产农产品同城配送的企业,按照其网订配送金额的2.5%给予奖励。
(五)搭建农村创业就业筑梦平台。支持建立由培训机构、电商创业者等组成的筑梦导师服务团队,帮助农村居民实现电商创业梦想。农村居民经导师团队辅导后从事电子商务,连续经营1年以上,且当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筑梦导师服务团队1000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奖励资金申报主体须为依托农村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开展网络营销业务的从业个体,项目申报以个体名义申报,对从业个体进行奖励,不针对与之关联的农村电子商务实施企业(含“千村电商工程”各站点从业个体);
(二)申报奖励的涉农流通主体企业须为在当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依法纳税并合法经营;非自主发货的企业分销商不单独申报奖励,统一纳入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由企业自主安排;无法同时提供交易订单号和与之对应的物流快递单号依据的(如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并通过红包交易的)暂不纳入奖励范围;自营自有电商平台的企业与平台内注册个体同一交易不重复奖励;非自营电商平台企业不列入奖励范畴;
(三)申请对农村电商运营团队孵化奖励的主体需为专业从事电商业务的法人企业或取得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并与被孵化对象签订书面孵化、合作(协作)协议;
(四)申报同城配送奖励资金的主体开展的业务必须是通过网订配送方式,直接从种植基地配送到消费终端的配送模式,申请主体须有自有直供种植基地或订单种植基地,对于从批发市场或其它市场配送到下级零售端或消费终端的模式不予支持;
三、申报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个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承诺书(见附件1);
(四)《2017年中宁县电子商务筑梦计划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五)《网络店铺销售收入汇总表》(见附件3);
(六)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截图(利用第三方平台的个体提供);
(七)网络域名所有权证明、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ICP注册备案证明)(自营自有独立电商平台的企业提供);
(八)电子商务销售系统后台交易记录截图、发票、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单、发货单或其它能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单笔交易认定的基本依据为交易记录(截图)+与该笔交易对应的发货单,且单笔交易额大于2000元时须同时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依据。)
(九)企业与第三方平台签订协议及缴费发票复印件;(申报特产馆、特色专区奖励提供)
(十)电商公司(培训机构)与被孵化对象签订的合作协议及销售业绩证明材料、平台注册时间证明材料。(申报人才孵化奖励提供)
四、相关要求
(一)2017年度“筑梦计划”奖励资金采取一次报送、一次性审核方式进行;本次统计申报奖励时限区间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符合条件的销售业绩。
(二)请第三方对各主体(企业)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初步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或登录申报主体销售后台进行抽验,项目抽验比率不应低于申报账户总数的50%,县商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抽验比率不低于30%。
(三)申报主体(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主体责任。县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审查责任。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的主体(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已兑付奖励的收回财政资金奖励,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外公布。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相关企业申报资料于2018年1月3日前报送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按时未上报的企业,不在给予办理。由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企业不参与评审),项目审定后由县财政和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进行公示,核拨奖励资金。
(五)申报项目资料提供装订纸质件两份(快递账单可做成光盘),按纸质件顺序扫描的PDF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联系人:刘 旭
联系电话(传真):5026529
电子邮箱:nxznzsj@163.com
附件:1.《承诺书》;
2.《2017年中宁县电子商务筑梦计划奖励资金申报表》;
3.《网络店铺销售收入汇总表》;
中宁县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
2017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